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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点击数:32852019-03-01 17:08:36 来源: 新疆资质代办_建筑资质代办_新疆和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 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 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3 人。
(六)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 3年,包括 1正本和 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从业情况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核实的方式,抽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 监测成果质量;
(三) 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 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监测成果弄虚作假;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 2 年内不予受理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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